原告陆*与被告田东县平马镇合乐村那宅屯第8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那宅屯8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那宅屯8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分配款5417.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5日,被告那宅屯8组与田东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收集体农用地作为田东县工业园区储备项目用地,补偿费共计606745.43元。2019年11月6日,田东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款项汇付至被告集体账号上。2020年3月11日,被告经村民会议讨论以2001年本组家庭承包土地时的承包人员112人为分配对象,按每人5417.36元的标准支付,实施后在小组内进行公示。原告认为,被征收的土地没有确。
权确地到户,补偿款属于集体财产,集体土地所...(本文书还有2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