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赵*、长沙锦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郡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锦郡公司及新环境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原告退还购房定金500000元,被告锦郡公司、新环境公司向原告退还中介服务费4932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原告支付违约金657600元(大写:陆拾伍万陆佰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上述2-4项金额共计125692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事实与理由:2021年...(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