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656708.6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7日,原告李**与被告冯**出资设立包头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被告各占股50%,公司事务由被告冯**负责管理,后双方于2018年6月27日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原、被告对公司剩余利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委托内蒙古xx会计师事务所对包头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2016年5月的收入、费用进行了审...(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