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邦公司)、一审被告王**、王**、王**、王**、王**、王**、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二审判决,改判黄**对王*俊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2.改判黄**对黄**、王*俊名下位于南宁市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不享有受偿权;3.黄**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二审法院以王*俊2012年2月28日书写的字条认定25万元借款实际存在,缺乏基本的证据。1.王*俊2012年2月28日的《借条》内容及黄**当天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可说明《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25万元并...(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