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覃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勇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57.33元(利息计算: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1月17日起至起诉之日,之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17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20年11月29日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其自称是广西珑壮元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在12月初随被告到公司考察。2020年12月21日,被告以其四叔生病需要治疗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