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及委托代理人尹*,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工程质保金807837元;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9日,被告1承建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