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与叶**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关则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宋**提出诉请:1、确认案涉定金合同无效;2、叶**向我方返还定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受理费由叶**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1日,叶**与我方签订定金合同,约定我方向叶**承租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西八巷15号房屋三至**层,以及十巷15号房屋的整体,共计16套房屋用作公寓;租赁期间为八年,由我方交付定金60000元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待叶**交房之日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如我方违约的,叶**可没收定金,如果叶**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我方经现场...(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