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劳**,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袁*、焦**、李**、焦某1、焦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袁*、焦**、李**、焦某1、焦某2于2019年6月10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赔偿袁*、焦**、李**、焦某1、焦某2各项损失:医疗费14424.73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710120元、丧葬费45464.5元、被赡养人赡养费206364.56元、被抚养人抚养费18294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212319.24元。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19)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被上诉人袁*、被上诉人焦某1、焦某2的法定代理人袁*、被上诉人袁*、焦**、李**、焦某1、焦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2.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应按照2018年度统计数据计算;3.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不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侵权纠纷,此类纠纷,侵权人一般均为过失,且医疗行为本身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具体本案而言,首次鉴定(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责任),参与度拟为50%左右”,重新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焦**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焦**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介于次要一同等之间范畴。”但原判在“认为,因被告对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重新申请鉴定,故本院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p8第二自...(本文书还有8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