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童**、童**、夏**、吴**、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立即赔偿童**医疗费、后期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4229.77元(合计损失338145.77元,扣减被告童**垫付103916元、童**垫付20000元、夏**垫付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与吴**夫妻二人在蕲春县,并将该建房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给被告夏**,夏**将泥工、木工、钢筋工等劳务承包给被告童**,童**又将泥工劳务承包给被告童**。2020年11月28日,童**接受童...(本文书还有4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