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鞋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亿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宁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运鞋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亿宁鞋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运鞋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宁鞋业公司立即支付给大运鞋材公司货款948275.4元;2.判令亿宁鞋业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94827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亿宁鞋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大约从2018年10月份起至2019年12月期间,亿宁鞋业公司以直接下订单方式向大运鞋材公司订购鞋大底类货物买卖合同。大运鞋材公司按照亿宁鞋业公司所下订单的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把货物全部交付给亿宁鞋业公司,在亿宁鞋业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货物质量...(本文书还有3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