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合浦县白沙镇榄根村民委员会榄根村小组(以下简称榄根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榄根村小组负责人欧才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分配给其征地补偿款19400元。事实和理由:其是被告新村小组村民。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因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被告三次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给小组集体成员,每位成员分配得19400元。但被告却以其为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给其。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榄根村小组辩称,原告不具备被告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因原告系退休职工,已享受了国家职工的退休待遇。另其未在本小组生活及工作,亦未参加过小组组织的风俗活动,未缴纳过各项公共费用。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