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汤**及原审被告张**、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款项系基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根据现有的证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款项虽然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但从被上诉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明显是基于原审被告的指示向上诉人交付的款项,甚至上诉人的银行账号*******,一审法院在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后,直接无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款项交付属于不当得利,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本案中,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年利率6
%的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本文书还有4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