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凤彩、陈*诉被告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永、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凤彩、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原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利息为83160元);2.判令被告二对述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因资金周*困难,于2015年12月3日向陈**(已故)借款...(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