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宁城县人民政府、宁城县农牧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宁城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和杜*、被告宁城县农牧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1993年1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尾欠工资238764元,以及尾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7777元;2、给付原告2012年1月份至今的生活费72344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宁城县八里罕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职工,是宁城县农牧业局(原畜牧局)派驻乡镇的注册动物检疫员。自1986年参加工作转正定级以来,一直在宁在县八里罕镇畜牧兽医站任兽医防治员一职。2012年原宁城县畜牧局机构改革,改革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署任何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2012年改制后至今,原告一直在家待岗。由于被告农牧业局(原畜牧局)隐瞒事情真相,截留占用原告所在的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