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贵兴、覃莉莉、覃雯、晏**、黄**、晏**、晏*、晏**(以下简称晏**等8人)与被告晏**、第三人晏*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晏*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雯及晏**等8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李**,被告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冯**,第三人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2020)桂0109民初****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等8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晏**向原告晏**返还26085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1869元(以260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7月1日),以后的另计;2.被告晏**向原...(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