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1、唐某2与被告桂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1、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147元(本次求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原告具状之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应计算支付至被告实际交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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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临桂镇侧、某?桂林,该商品房总金额为452377元,买受人以首付+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经建设工程...(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