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与被告桂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132元(本次求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原告具状之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应计算支付至被告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6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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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临桂镇侧、某?桂林,该商品房总金额为400200元,买受人以按揭付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180日后,买...(本文书还有4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