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韦**及其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韦**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廖*的损失10296.85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改判廖*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韦**的损失7335.78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事实,且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双方打架的起因在于韦**,韦**先动手伤害廖*,廖*正当防卫不慎误伤韦**。因此,韦**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一审没有查明廖*受伤的具体过程,遗漏事实,偏袒韦**。二、一审判决未明确阐明双方的责任,廖*承担责任的比例不明确。根据本案的事实,韦**应承担本案70%的责任。即使一审不认定韦**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最多也是混合过错,双方均承担同等责任。三、一审认定廖*支付的医疗费合计3150.94元有误。廖*的医疗费3409.4元均与韦**的侵权行为有关...(本文书还有4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