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宾阳县锦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4328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逾期利息以343281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26日,被告因承建黎塘镇龙珠广场水下桩工程建设陆续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工程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购买的混凝土总货款为1758145元,被告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7日、201...(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