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祥亿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祥亿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祥亿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062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2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62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原告按被告要货计划陆续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全面履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自2020年9月14日至今,被告一共要货2...(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