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新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市房屋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盛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恒盛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两份《商铺内部认购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12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502元(124000元×0.0003×1035天)(2017.***.31-2020.***.31共计1035天),以上合计16250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直至房款实际退还之日,按照每天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本文书还有2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