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
3000000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贷款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被告为向广西合浦黄记玥亮饼业有限公司购买月饼销售,于2018年5月16日立据向黄庆辉借款3000000元。被告与黄庆辉约定该借款的借期为6个月,月利率为3%。次日,黄庆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了291...(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