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邓**辩称,其是因为疫情原因才逾期的,且欠的是银行的钱,上诉人没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银行划扣上诉人保证金那部分款项同意支付给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陈述,希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可以调解,如解除合同,剩下的款项就由上诉人支付给银行。
银丰中药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玉林银丰中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邓**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银丰中央首府0111号);2、判令被告唐*、邓**返还玉林市金鞍东路**号银丰中***小区**幢**单元**层**房给原告玉林银丰中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协助原告撤销2018年1月10日办理的《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业务编号:201801090012)和2018年7月17日办理的桂(2018)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580号《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桂(2018)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581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3、判令被告唐*、邓**支付违约金162684元给原告玉林银丰中...(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