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申**因与被申请人刘**及原审被告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再审称,1.申**与陈**的第一份协议是工程融资合同,第二份借据上也写明了两笔借款只能用于佛2
山市南海路灯工程,并且工程款要优先偿还申**的借款本息,故本案实际是工程融资关系,工程款应用来偿还工程融资借款。陈**个人挂靠贵州三建公司承建佛山市桂城区有关工程,陈**是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工程款应为陈**所有,二审判决亦已确认被扣留、提取的35万元工程款,系陈**在贵州三建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刘**与陈**之间存在合伙纠纷,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刘**在借据和协议上均签字同意用佛山市工地工程款偿还申**的借款,在申**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工程款进行分割。刘**为达到对抗法院执行的目的,于2019年9月12日与陈**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达成分割工程款的调解协...(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