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市鼎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包头市鼎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已支出的必要费用1000万元(以评估值为准)及从起诉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白**原系原告的股东,任职总经理。在被告白**任职期间其妻子被告梁**向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梁**起诉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定,原告偿还本金及承担月2%的利息。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2018)内02执恢****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原告正在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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