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灵川县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黄*、第三人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依法作出(2021)桂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灵川县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在2015年5月6日签订的《桂林灵川“同心家园”农民新村工程项目协议书》;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21.46万元(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扣除被告弘大公司已支付利息20万元,自2015年5月19日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此后利息要求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3...(本文书还有4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