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男,198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错误认定申请人收到的实物与微信图片所示物品一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送的微信照片是安全头盔,从而联系被申请人发货。但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是安全帽并非安全头盔,申请人将该情况告知了被申请人。原审庭审中,申请人展示了货物样品,并陈述了安全头盔与安全帽的区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安全帽当作安全头盔出售的行为系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货款并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朱*提交意...(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