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银有弟因与被上诉人廖**、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银有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租12万元及违约金10780元(计算至2021年3月5日止),并按年息15.4%支付利息至房租付清之日止,并驳回被上诉人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将酒店钥匙邮寄给了上诉人,不是事实,上诉人没有收到钥匙;2、一审对本案押金性质的认定错误,租房押金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作为履约保证金,提前解除合同时作为违约金处理,不应返还;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2021年3月,被上诉人虽向上诉人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上诉人表示不同意解除,并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因此,被上诉人发出的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的情况下,合同不应当解除,而且新冠疫情的影响是暂时的,并得到了控制,一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判决解除合同错误;第三,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显失公平。即使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押金20万元及装修设备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
廖**、陈**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苏**、银有弟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021年房租计人民币12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截止2021年3月5日)计人民币10780元(其中2020年度违约...(本文书还有6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