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李*被打伤后到河池市宜州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眶挫伤、双眼睑挫裂伤、双眼外伤继发性青光眼、双眼球挫伤、左眼内直肌挫伤、左眼提上睑肌挫伤、双眼视网膜震荡、左侧筛窦纸板骨折、左食指近端指间关节脱位、左食指中节指骨近端骨折?再查明,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黄东经公安人员传唤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黄东亲属于2021年10月14日主动向本院案款专户转账16700元,用于赔付在本案中黄东对李*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黄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黄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