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在本案一审阶段,起诉状及传票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上诉人未能及时得知开庭信息并出庭应诉。在取得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鸿源公司、晏昇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对鸿源公司、晏昇公司展开立案侦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类案判决,应当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原审被告鸿源公司、晏昇公司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在2021年7月1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发布通告称,已对鸿源公司等展开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鸿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签订《汽车商业保险代付合作协议》及《担保协议》的行为实则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文书还有6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