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2月25日至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汤**为宁夏宁发煤业有限公司从靖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价税合计37702232.54元,其中税额合计6360635.16元,并已抵扣。
2、2010年2月22日、3月24日,被告人李**为杭州中良实业有限公司从靖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2731795.2元,其中税额合计396927.51元,并已抵扣。
3、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冯**为安徽省淮北市昌鑫商贸有限公司从靖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660000元,其中税额为95897.43元,并已抵扣。
4、2010年5月27日至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冯*为什邡市瑞安商贸有限公司从靖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5072547元,其中税额为737036.72元,并已抵扣。
5、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冯*为什邡市黑石炉料有限公司从靖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价税合计11545448元,其中税额为1677543.7元,并已抵扣。
6、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王**为被告人杨**的鑫火塞公司从靖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8150546.4元,其中税额为1184267.42元,并已抵扣。另查明:
1、2008年10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赵**为被告人杨**的鑫火塞公司从王*山煤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书还有24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