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轮承包地7.93亩(具体地块、亩数、四至以原村民组长及大井温都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为准),返还河滩地3亩。2、请。
求判令被告给付占用土地期间的租金损失约1万元(自2012年计算,应当连续计算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自2012年至今的案涉土地的地补、粮补等补贴款约1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土地系原告承包经营,1995年秋,因原告一家三口人外出务工,原告将周*光(系原告儿子)的土地委托给被告耕种,具体地块如下:1、前平地:一等地,面积0.5亩,东至程树春,南至道路,西至康玉,北至道路。2、前平地:二等地,面积0.7亩,东至寇玉龙,南至道路,西至宋海军,北至道路。3...(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