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剩余购房款636940.83元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诉人在当年已全部履行完毕就2002年10月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卖方)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付义务”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买卖《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原告在收取了被告(王**、买方)5万元首付款后,已将房屋(包括房证、契税证)交付给被告的认定并无错误但判决又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视为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上诉人认为,该认定错误:一是依据原《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本案证据《赠与协议》,《公证书》,《公证处问询笔录》中,双方均未明确表示买卖《协议书》不再履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变更,与应约定须明确表示的法*规定不符二是合同变更为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变更的期间为合同订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履行之前本案中,买卖《协议书》原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变更合同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三是合同变更是依合同的存在而...(本文书还有6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