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焦**、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915.82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9.5‰计算至2021年5月8日,自2021年5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本息合计:116915.82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2、被告焦**、韩*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以偿还上一笔贷款资金短缺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原告提出贷款100...(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