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明独任审理。9月7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8月1日为22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被告仇**持象山农行借记卡(卡号:×××)来农行金曙支行柜台办理取现49000元业务,原告作为办理该...(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