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魏**、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被告魏**、被告阳光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4月5日,被告魏**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路与柳*路叉口处变更车道时,与直行的原告王**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魏**全责,...(本文书还有1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