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金胤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广西分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金胤公司借给中建三局广西分公司300万元用于龙胤.凤凰城二期工程建设,并且约定利息按15%年利率计算。但由于上诉人金胤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就龙胤.凤凰城二期工程签订了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金胤公司的龙胤.凤凰城二...(本文书还有3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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