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与上诉人厦门涵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炫公司)、杨**、蒋**、被上诉人厦门夏商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
一、杨**与蒋**是合伙关系,涵炫公司从夏商公司处承接涉案项目后将项目发包给杨**及蒋**,应当先判决杨**、蒋**赔偿许**损失。庭审中,蒋**陈述其与杨**是合作关系,应当认为杨**与蒋**之间是合伙关系,两人共同雇请了许**,因此,两人作为雇主应当对许**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涵炫公司明知杨**、蒋**系自...(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