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原告合法解除被告劳动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6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认为平劳人仲案字(20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二项“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29240元”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提起诉讼。理由如下:2017年,由于政策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医院对张炜秋等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合法有序管理,提出愿意继续在医院工作的走劳务派遣,否则终止劳动关系,张炜秋等人于2017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法...(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