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贵宝,男,1988年6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威黑村委会威黑中寨村**号,身份证号:530126**********16。
上诉人宁**因与被上诉人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普贵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的法定代理人宁**及其特别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姜**、被上诉人普贵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支持宁**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由陈**、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普贵宝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①遗漏认定宁**康复治疗的事实,宁**受伤后,出现精神运动发育倒退、脑外伤后遗症、左侧面部神经麻痹等交通事故后遗症,宁**先后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产生了106200元的康复费;②认定宁**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属于后期治疗费的范围错误,宁**起诉的范围并不单纯限于主张后期治疗费...(本文书还有5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