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谭**诉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75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2016年4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5812.5元,以上两项合计73312.5元3、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仍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75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未能...(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