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安**、张**、孙**、范**、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安**、张**、孙**、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70281.65元(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息合计:550281.7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第二被告因购买水泥制品生产设...(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