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周**、郭**、李**、韦俊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郭**与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2019年5月**日出生。经公诉机关委托,2021年8月25日山东省鄄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称调查走访村干部郭守洗、王*英得知,被告人李**户籍地为菏泽市牡丹区,与本村村民郭**结婚后不经常在村居住,村干部对其社区一贯表现等情况并不清楚,无法参与矫正管理。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大。评估意见作出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丈夫郭**也因此案被羁押,现年幼儿子无人看管,且双方父母均系离异后又重组家庭,婆婆邵香莲表示能够对李*...(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