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蚌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蚌埠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石**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事故发生后,石**将车辆拖至河南固始县云仪汽车服务站进行维修,该服务站为普通修理厂,并非4s店,故石**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报价金额应不予认可,其真实修车地为修理厂,鉴定报告依据4s店价格评估,明显与事实情况不符,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过于片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石**并未提供完整的维修清...(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