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汇成商业中心第八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汇成中心业委会)与被告刘**、第三人厦门汇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发公司)、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建平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成中心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刘**及第三人汇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吴**,第三人汇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汇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成中心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停止侵占,将思明区xx路x号之一消控室腾空归还给全体业主;2.刘**从2019年4月2日起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至2020年2月2日共计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厦门汇成商业中心大厦位于湖滨中路,已交付使用多年。新一届业委会依法换***小区共有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汇成商业中心xx路x号之一大厦的消控室即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4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