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王**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居住地为濉溪县,其与王*亦未约定管辖,故本院受理王**的起诉不违反相关管辖规定,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王**与王*、杨*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判令王*、杨*偿还王**借款本金569900元及利息314510元(自2017年11月29日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起两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付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与王*是父子关系,杨*系王**儿媳,王*...(本文书还有4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