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黄某1、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黄某2、被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某1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某1以帮原告父亲找房屋居住为由,原告给被告黄某120000元,被告黄某1出资35000元,于2009年10月17日与梧州市云盖三路石鼓冲20号**房屋产权所有人钟少群签订购房合同,以55000元购买上述房屋。当天,被告黄某1与钟少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钟少群将上述房屋以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及被告黄某1。签订合同后,被告黄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市河岸支行向钟少群汇款55000元(黄某1承认购房款55000元当中有20000元为罗*出资)。2011年5月,由于原告犯法坐监,被告黄某1以原告在广东打工无法回来为由,要求钟少群...(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