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区支公司申请变更当事人,本院准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区支公司替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退出诉讼。原告陶*及其法定代理人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鉴定意见及庭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确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063.42元、护理费9495元(38502元/年/365天×90天)、残疾赔偿金142602元(23767元/年×20年×30%)、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4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