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以下称联通本溪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经营本溪地区固话、小灵通、手机等业务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既然已经形成入网合同,且又是一种格式合同,那么,被申请人就已经成为义务人,其未经与再审申请人充分协商便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以及推出小灵通转网升级资费套餐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用户高价购买...(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