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市城*********(以下简称本溪城建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实质就是申请人继续使用电采暖,没有任何文件取消电采暖,被申请人的金桂物业公司却不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逃避更换电采暖设备维修义务。但是一、二审法院都回避这一基本事实,釆信被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没有当庭出示的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市政府文件,扯到申请人应该参加电改水上。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更何况电改水工程也不是被申请人建设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供电、供热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本文书还有719字未显示)